• 号:wlmqszrzy/2025-03384
  • 性:有效期5年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字号:乌自然资规〔2025〕4号
  • 题: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保障冰雪项目用地的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5-05-09
  • 发布日期:2025-05-09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保障冰雪项目用地的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

《乌鲁木齐市保障冰雪项目用地的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保障冰雪项目用地的办法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20255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乌鲁木齐市保障冰雪项目用地的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激发冰雪经济活力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449号),用足用好用活支持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加快发展乌鲁木齐市冰雪产业,积极发挥土地要素对冰雪产业发展的支持促进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冰雪运动场地设施、依托现有冰雪运动场地设施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编制冰雪运动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对符合相关规划的冰雪运动项目,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加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第三条 修建冰雪运动场馆及配套的服务设施用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鼓励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冰雪运动设施。优化冰雪运动项目用地报批程序,对于建(构)筑物占地属于点状布局的,可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用地报批。冰雪运动项目用地范围内零星设施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可集中申请,按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条 冰雪运动项目用地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以及实际利用现状,按照商服用地、体育用地等主导功能用途分类型予以确定。其中:

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占用)、农用地转用手续,用途混合且包括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发展雪道、索道、魔毯、冰道等冰雪运动用地,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新建雪道、索道、魔毯、冰道等冰雪运动用地,用地单位申请以出让方式供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已建雪道、索道、魔毯、冰道等冰雪运动用地,用地单位申请以出让方式供地,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应。涉及林草征占的均需依法办理相关征占手续。

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评估土地用途按公共服务项目体育用地设定用途,主要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测算,即: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润+利息+增值收益。

第五条 取得冰雪运动用地,除依法划拨或出让方式外,还可采取短期(临时)租赁、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 鼓励通过依规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发展冰雪运动项目,切实为乡村振兴提供助力。

第七条 丰富冰雪运动场地类型。支持利用公园、步道、城市广场等公共存量建设用地,因地制宜建设群众身边的季节性临时冰雪场地。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改造老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规划建设室内冰雪场地,用地政策参照《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老旧厂房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乌自然资规〔20231号)执行。

第八条 修建冰雪运动场馆及配套的服务设施用地,雪道、索道、魔毯、冰道等冰雪运动用地,依法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九条 对用地单位申请转型经营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通过重新补办规划、用地等手续保障其转型发展;对用地单位申请不再经营的,可通过市场化转让、土地收储等方式合理处置。

第十条 自然资源、林草、体育、文旅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协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采取清单式管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逐项协调解决冰雪项目用地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本办法自20256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保障冰雪项目用地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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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保障冰雪项目用地的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