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0/08
12:00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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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67批次的餐饮食品;224批次的食用农产品;1批次的学生饮用奶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合格59批次,不合格8批次;食用农产品合格211批次,不合格13批次。发现的主要问题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出、污染物、农药残留物。现将有关食品抽检信息予以公告,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一)达坂城区柴窝堡老鲜辣子鸡店经营所使用的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达坂城区柴窝堡马明58号辣子鸡店经营所使用的复用餐具(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达坂城区柴窝堡老咏梅总店经营所使用的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达坂城区乐开味饭馆经营所使用的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达坂城区柴窝堡胡军八十八号辣子鸡餐厅经营所使用的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达坂城区蚝多年餐厅经营所使用的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污染物
(一)达坂城区达坂城镇桂萍三凉烧烤店经营销售的烤羊肉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达坂城区清之口餐厅经营销售的烤羊肉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农药残留物
(一)新市区银川路食家食品销售店经营销售的毛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高新区(新市区)北一路李康大肉店经营销售的油麦菜腈菌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高新区(新市区)北二路大张商店经营销售的油麦菜腈菌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乌鲁木齐县友谊商店经营销售的辣椒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老金蔬菜店经营销售的甜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沙依巴克区和田一街小周水果店经营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七一店经营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沙依巴克区长江路三好鲜生食品超市经营销售的生姜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沙依巴克区棉花街拾里街坊生鲜果蔬超市经营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万家蔬菜店经营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高新区(新市区)小蜜蜂果蔬店经营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大庙村源天兴隆蔬菜水果店经营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高新区(新市区)北二路果园商店经营销售的香蕉腈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餐饮食品).xlsx
2.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餐饮食品).xlsx
3.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食用农产品).xlsx
4.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食用农产品).xlsx
5.乌鲁木齐市哺育工程纯牛奶和学生饮用奶监督抽检信息表.xlsx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特别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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