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8/03
11:48
来源:
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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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依法治疆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法管理,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发法规规〔2021〕80号)及《关于全面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务机构建设的意见》(新国资法规〔2021〕89号)、《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乌党办发〔2023〕64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2024-2026)的努力,建成领导责任体系、依法治理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工作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的法治工作体系,企业法治工作引领支撑能力、风险管控能力、涉外保障能力、主动维权能力和数字化管理能力不断提升,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国企基本实现。到2024年年底,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到2025年年底,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配备专(兼)职总法律顾问,全面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法务工作人员,实现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独立的法务机构全覆盖。到2026年年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实现专职化,其他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全面铺开,总法律顾问职责和法务机构职责得到全面落实,构建完善企业负责人负总责、总法律顾问牵头推进、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事务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定位,健全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机制。市国资委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资格审核、备案管理,指导企业加强和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国有企业党委负责总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监督管理、培养锻炼、退出机制等事宜,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的通知》执行。
(二)普遍设置总法律顾问工作岗位。在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工作岗位,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配齐配强相关人选。个别规模较小的监管企业或者业务较为单一的监管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暂不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企业应尽快选聘符合条件的专职总法律顾问人选,逐步向专职化过度,从2026年起过渡期原则不超过2年),由分管法律事务或具有风险管理、内控审计等工作经验的企业领导兼任(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同时配备具有法学专业背景、法律相关职业资格或法务工作经验的法务管理机构负责人。
金融企业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的,可兼任专职总法律顾问。
(三)明确总法律顾问岗位定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法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由董事会负责聘任或解聘。总法律顾问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全面涉法事务履职责任;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接受市国资委的业务指导,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涉法风险防范情况。
(四)明晰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相关职业资格或法律教育背景;
3.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精通法律业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个人信用记录;
4.担任企业或同层次企业法律事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括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2年以上,或具有累计5年以上法律事务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的经历,熟悉并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
5.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企业总法律顾问拟任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受到相关禁入限制处理措施的,不得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
(五)明确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2.根据议题需要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参加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审核把关作用;
3.参与公司章程等企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核把关;参与企业新设、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混合所有制改革、投资并购等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项目,负责有关法律事务;
4.领导企业法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律师等法务人员的管理;
5.负责健全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制度机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6.组织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7.对企业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8.指导下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企业的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9.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六)规范总法律顾问的选聘。总法律顾问主要由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也可由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产生,具体程序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的通知》实施。
(七)保障总法律顾问充分履职。落实总法律顾问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参与研究讨论或审议涉及法律合规相关议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制度,将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重大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必经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先由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务管理机构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外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应当为事前法律审核预留必要的时间,对于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合法性存在问题或障碍的,不得提交企业决策机构讨论、作出决定。依据有关规定需报请市国资委审核批准且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应当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由总法律顾问或法务管理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建立总法律顾问述职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向企业董事会进行述职。述职分为年度述职和专题述职。年度述职一般在每一工作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进行。企业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企业总法律顾问进行专题述职。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工作采取书面述职和现场述职两种方式(书面述职: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每一工作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年度述职报告报送企业董事会,同时抄送市国资委;现场述职:企业董事会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现场述职)。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全部或部分企业总法律顾问进行述职交流,并对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评价,纳入当年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体系。
(九)完善总法律顾问考核及奖惩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总法律顾问工作特点的任期和年度考核办法,并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奖惩措施、解聘退出条件以及薪酬分配方案。各企业对在促进依法经营、防范重大风险、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结合实际给予表彰奖励;总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十)完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体系。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要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与经营规模和市场地位相匹配的专职法务人员,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务人员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工作内容及程序,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建立监管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垂直监督管理体系,落实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下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提名建议权和考核奖惩。
(十一)加强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将法律人才培养纳入整体人才培养规划,采取重点培养、公开招聘等多种渠道,吸纳优秀法务人才,充实法务管理专业力量。积极拓宽法务人员晋升通道,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骨干法律人才进入外部董事人才库并推荐担任监管企业外部董事。加大企业法务人员培训力度,通过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定期开展专业培训等途径,持续提升法务人员队伍的专业能力。落实法务人员相应的职级待遇,为法务人员履职提供充分保障。
三、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推行企业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坚持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方向,配备到位,并积极支持总法律顾问工作。企业要结合下属企业实际,推动并指导下属企业加强法治工作,不断强化下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十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国资委与企业总法律顾问要加强沟通联系,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列入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体系,作为选人用人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要求设置总法律顾问、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务人员、落实总法律顾问履职保障的企业进行通报。
企业和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意见,研究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