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21
19:03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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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以及政策调整变化,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文件《关于收缴管制器具、危爆物品和涉危涉爆物品的通告》中的管理要求已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覆盖,不再单独适用。按照法定程序,拟提请废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义提出的,请加盖公章,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沟通联系。
公示时间:2026年9月21日—2026年9月27日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街道湘江街801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联系电话:4919750
附件:关于收缴管制器具、危爆物品和涉危涉爆物品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2026年9月21日
附件:
关于收缴管制器具、危爆物品和涉危涉爆
物品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涉及管制器具暴力恐怖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管制器具特指管制刀具(匕首、刀刃超过15厘米的尖刀以及超过22厘米的刀具)、斧头、砍斧、锛(砍砍)、折叠式镰刀、弩等;危爆物品和涉危涉爆物品特指枪支、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震源弹、射孔弹、震源药柱、手雷、烟花爆竹、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射钉枪、射钉弹、仿真枪、火柴、硝化棉、废旧电焊、切割打磨机等。
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寄递)、持有、携带、提供、使用管制器具、危爆物品和涉危涉爆物品,现有的管制器具、危爆物品和涉危涉爆物品,必须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三、通告公布起30日内主动上交上述物品的,不予处罚;拒不上交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族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器具、危爆物品和涉危涉爆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群众主动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涉危爆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焊、切割打磨机,春节、婚嫁中使用的烟花爆竹,不在收缴范围。
六、从事肉类、水果销售和烧烤经营等活动确需使用的管制器具不在收缴范围,但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使用、存放等防护措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或本地报警电话)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