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号:010198161/2022-00213
  • 性:有效
  • 发文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乌人社规〔2022〕3号
  • 题: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2-12-04
  • 发布日期:2022-12-05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202112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工作,防范化解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证经办原则

(一)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主要以信息比对为主,远程自助认证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尽可能让群众不用跑就完成资格认证工作。

(二)资格认证工作坚持依法合规,突出全覆盖、人性化、精准化、智能化服务理念,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二、资格认证对象

(一)在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移交乌鲁木齐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自治区和兵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三、资格认证组织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退管机构”)共同做好资格认证工作,制定计划与业务流程及检查指导工作。

(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县)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区(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退管机构”)负责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县)退管机构大力推进基层资格认证服务平台向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延伸,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同步推进基层资格认证服务平台向社区(村)延伸,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基层服务组织作用,落实基层服务组织资格认证责任,为资格认证对象提供常态化的资格认证服务。

(三)居住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范围的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由居住地社区(村)负责;居住在非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范围的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由社保关系参保地区(县)退管机构负责认证;对未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由参保单位负责。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级退管机构应在认证周期内为资格认证对象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四、资格认证工作内容

(一)登记、变更资格认证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及家庭情况。

(二)核实资格认证对象是否具备领取待遇资格。

1.核实资格认证对象的生存状态。

2.核实资格认证对象是否服刑或监外执行。

3.核实资格认证对象是否在规定的认证周期内完成资格认证。

4.核实资格认证对象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三)核实资格认证对象居住性质。

1.本地居住:由资格认证对象现居住地所属基层服务组织予以确认。

2.异地(含国(境)外)居住:由资格认证对象参保地行政区划所属区(县)退管机构予以确认。

(四)对不具备领取待遇资格或疑似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做待遇暂停处理。

(五)对待遇暂停后仍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及时办理待遇恢复手续。

(六)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认证对象,履行“核查告知、陪同清退”工作职责。

五、资格认证周期

(一)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每年至少认证1次,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每季度至少认证1次,今后遇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资格认证对象在每个认证周期内至少认证1次,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资格认证对象进行多次认证。

六、资格认证信息比对

(一)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法院、待遇代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数据定期共享机制,不断拓宽数据共享渠道。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退管机构负责信息比对工作,市退管机构定期访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系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资格认证平台”,下载全国养老保险联网监测数据,定期接收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推送的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人员数据,对下载接收数据中标注为死亡冒领、重复领取、在押服刑人员领取养老金等信息,按照“先停、再查、后追”的原则,确保不漏一人。对于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信息按照“视同认证合格”进行记录备案。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市退管机构应按经办原则及时整理信息比对结果,形成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和待核实人员名单。对待核实人员,通过实地验证的方式逐一核实,并建立信息核实台账。

(四)以下人员列入当年度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当年度内主动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通过参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或健在证明;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有长期护理保险、家庭医生签约等信息的人员;有非危重疾病住院信息的人员;有乘坐飞机、铁路记录的人员;有须本人办理银行业务登记的人员;有出入境记录的人员;公共视频人脸比对确认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可以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五)以下人员列入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1.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家属主动申报死亡的人员;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标识为死亡、失踪、处于服刑期的人员;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公安部门户籍库中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民政部门殡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和基层服务组织确认及上报的死亡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2.丧失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人员:通过丧失领取待遇资格所列信息获取渠道证明已经死亡、失踪、正在服刑的人员;通过民政部门收养登记信息库获取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中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人员;通过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库获取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中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就业或参军的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的人员。

3.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人员:通过丧失领取待遇资格所列信息获取渠道证明已经死亡、失踪的人员;通过获取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等信息,能够证明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六)对通过信息比对发现的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退管机构应办理待遇暂停手续

七、资格认证信息核实

(一)市退管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完成时限,将待核实人员名单按居住地或社保关系参保地进行分类,下发至区(县)退管机构进行信息核实。

(二)认证信息核实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手机APP自助认证、视频认证、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对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留存图片或视频等佐证资料。各险种间认证信息要协同共享。

(三)居住地社区(村)组织为辖区内的高龄、孤寡、病残、精神疾病患者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建立服务台账,接受资格认证对象因高龄或病残等原因提出的上门服务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安排上门认证服务。

(四)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时进行认证信息核实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1.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时,采取活动签到、为退休人员签发纪念品等方式,留存活动签到花名册和照片,记录待核实人员的领取待遇资格状态;

2.走访慰问时,面对面核实慰问对象的领取待遇资格,留存慰问花名册和照片,并做好信息标识;

3.开展健康体检以及就诊、义诊、康复指导等服务时,通过现场交流和调阅健康档案等方式,核实领取待遇资格,留存登记表,并做好信息标识。

(五)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时进行认证信息核实,应在《全民参保登记个人信息汇总表》的“备注”栏中做好相应记录。

(六)认证信息核实情况登记:

1.对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级退管机构应按照认证合格做好认证结果登记工作。

2.对不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级退管机构应核实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原因和时间。

(七)区(县)退管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证信息核实,将核实结果反馈至市级退管机构,并将图片、视频等佐证资料进行存档。

八、资格认证结果处理

(一)市级退管机构应将区(县)退管机构反馈的核实结果及时做出处理。3个工作日内,市退管机构对确认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和经信息核实无法联系到本人的,办理待遇暂停业务。对办理待遇暂停业务的人员,若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停发业务;若有异议,应当再次进行核实,对核实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业务。

(二)经查实属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

1.市退管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居住的由现居住地所属区(县)退管机构、异地(含国(境)外)居住的由参保地行政区划所属区(县)退管机构负责,基层服务组织配合,先与待遇领取人员或其亲属取得联系,发放限期退还多领社会保险待遇通知书,告知其须退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2.对死亡、判刑等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应及时认证,于丧失领取待遇资格当月上报或系统认证标注,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待遇发放,办理相关手续;对未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参保单位领取待遇人员因死亡、判刑等原因未及时认证,造成社会保险基金被冒领的,由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从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中扣除,无法扣除或完全扣除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追回冒领的基金。

3.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则上应一次性退还多领待遇,对于不具备一次性退还能力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签订分期还款协议。

4.对多次催缴仍拒不退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人员,由市退管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通知追缴记录、凭证及下达限期退还多领社会保险待遇通知书等),以书面形式向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反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进一步处理。

九、资格认证档案管理

  (一)开展信息比对和认证信息核实过程中,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数据交换时有痕迹,原始数据和核实结果形成电子资料并刻录光盘留存,以备后查。

(二)纸质材料按照“谁受理、谁整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退管机构负责待遇暂停和恢复业务资料收集、整理、装订、保存,并实现业务档案影像化管理。基层服务组织的资格认证业务资料统一由区(县)退管机构负责存档,按照业务档案规定,每月装订成册、保存。区(县)退管机构应不定期地组织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退管机构,对社区(村)退管机构的业务档案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市级退管机构适时组织检查、评审。

十、资格认证监督与处罚

  (一)各级退管机构应在公共媒体、社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布举报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的有关资料保密。

(二)各级退管机构及基层服务组织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如实出具认证结果。对于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待遇领取人员或其家庭成员若发生冒领行为或隐瞒死亡、服刑等违规领取基金的,由退管机构牵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共同追回违规领取的待遇。对于拒不返还冒领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列入社保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治,涉嫌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行政部门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联系人:曹毅东

联系电话:0991-4680518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24

    文件下载:乌人社规〔20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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