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乌金委办发〔2025〕25号)依法依规实施,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联合制定了《乌鲁木齐市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8日
乌鲁木齐市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金融与财政、产业政策的协同效应,联动支持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乌金委办发〔2025〕2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乌鲁木齐市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为市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赋能培优、聚焦实体、注重实效。
第三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人社局负责相关项目申报审核、确定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含)以下的,按新增融资担保业务金额的1%给予补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给予一定奖补。
第五条 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功能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融资对接、培育规范、培训咨询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我市企业成功提供融资服务的,按实现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聚焦科技型中小企业“轻资产、缺抵押、首贷难”的融资痛点,以首贷贴息方式撬动金融资源精准滴灌科创领域,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首贷贴息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从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按照放款时同期LPR1Y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一年,且不超过贷款期限。
第七条 鼓励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及航空设备租赁业务,将租赁费用纳入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按照租赁金额每年度给予不超过1%的支持,具体金额及期限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每年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根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地所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申报活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奖补由市人社局负责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并组织申报审核。
第九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针对申报材料开展审核工作。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对拟给予支持的申报主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组织复核。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拨付申请,按程序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拨付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管申报材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存在虚假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情形的,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将全额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可适时对本《管理办法》进行废止、修订或完善。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期间,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可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本市发展实际,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推动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