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6-09-20   浏览次数:4234次   【字体: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5号市委市政府第二联合办公楼3号楼3楼

办公时间:上午10:30至14:30,下午15:30至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联系时间:0991—4689027

负责人姓名:张学斐

工作职能:

(一)按照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和自治区行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协调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驻乌金融机构推动我市金融发展与风险防控等工作;负责牵头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承担为驻乌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职责;协调解决我市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在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政策细化与执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政策、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在本地区的有效执行。

2.区域宣传与教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本地特点制定宣传方案,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组织与协调。组织认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维护本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区(县)非法集资案件处置的沟通协调,确保跨区域案件得到妥善处置。

4.监测预警与风险排查。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举报奖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机制。加强与本地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托自治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资金异动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

5.上传下达与任务落实。完成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指导区(县)级牵头部门开展具体业务,定期报送风险处置进展和工作动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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