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03

18:50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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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在保障建筑垃圾处置规范有序、维护城市环境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科学统筹检查任务,合理减少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二、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所运营单位

四、检查内容

     1.资质合规性:检查企业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资质、证件,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情况。

2.处置规范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是否如实申报建筑垃圾产生量、处置去向等信息;是否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堆放,落实防尘、防渗漏等措施。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是否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车辆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是否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是否存在沿途遗撒、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建设、运营消纳场所;是否落实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措施;是否存在超量、超范围消纳建筑垃圾等情况。

3.台账管理: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等信息,台账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可追溯。

五、检查方式

1.“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不预先通知的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重点检查:针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以往检查中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环境风险的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

六、检查频次安排

     1.一般企业:对信用良好、过往检查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全年开展不超过1次行政检查。

2.信用中等企业:对存在一般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毕且信用评价处于中等水平的企业,全年开展不超过2次行政检查。

3.重点监管企业: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群众投诉较多或安全环保风险较高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频次,但全年累计检查不超过4次。

七、工作要求

     1.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检查2人员及以上,方可执行行政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确保检查工作留痕可溯。

2.强化服务意识:在检查过程中,要主动向企业宣传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规范经营、合法处置建筑垃圾,切实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

3.及时总结反馈:每次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定期对检查工作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检查计划和工作措施,不断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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