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07
11:00
来源: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及范围 | 检查方法 | 检查比例和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起止时间 | 检查主要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1 | 对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检查 | 重点监管三所营利性学校,即:大光华高级中学,翰林高级中学和水磨沟区文欢幼儿园。 | “双随机、一公开” | 根据《乌鲁木齐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要求,按照《乌鲁木齐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抽查工作计划》开展跨部门双随机工作,每年至少一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联合检查 | 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 | 2026年7月至12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1992年3月14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规章】《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发布) 第四十四条 小学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