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17
20:47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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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行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结合“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在强化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监管的同时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附件1:2025年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政检查计划
附件2:2025年度市属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附件3:2025年度市属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附件1
2025年度市属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系统、规范的行政执法检查,强化市属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确保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依法依规、安全稳定运行,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目标实现,助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环境质量提升。
二、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厂、填埋气发电厂等。
三、检查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5.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四、检查内容
(一)资质与运营管理
1. 检查运营单位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生活垃圾处置相关资质,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
2. 查看运营单位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包括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监测管理、设备维护管理等制度。
3. 检查运营台账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涵盖生活垃圾接收、处置数量、去向,以及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等内容。
(二)污染物排放管理
1. 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厂,检查焚烧炉运行参数(温度、停留时间等)是否符合标准,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在线监测设备是否按要求安装、联网并正常运行,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有效。
2. 对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检查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是否完善,渗滤液是否达标排放;填埋气体收集、处理与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现象;检查填埋场周边土壤、地下水监测情况,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3. 检查异味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废水、废渣处理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三)安全生产管理
1. 检查运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2. 查看处置设施设备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特种设备是否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 检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识是否配备齐全且完好有效。
(四)应急管理
1. 检查运营单位是否制定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环境污染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预案。
2. 查看应急物资储备是否充足,应急队伍是否建立并定期开展演练,应急响应机制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五)其他方面
1. 检查运营单位是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以往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 核查是否存在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检查方式及频次
1. 每年组织开展不超过4次专项检查,针对不同季节、不同时期的特点和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检查。例如,夏季重点检查异味控制和蚊蝇消杀情况;冬季重点检查设施设备防冻保暖和安全生产情况。
2. 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适时开展针对性专项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心监测一科负责市属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检查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检查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执法监管
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三)提升执法能力
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执法技巧,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四)做好宣传引导
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运营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公众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治理的良好氛围。
附件2
2025年度市属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行政执法
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规范的行政执法检查,强化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管,督促运营单位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提升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防范环境污染风险,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
二、检查对象
市属从事餐厨垃圾末端处置的设施运营单位。
三、检查依据
1、《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评办法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四、检查内容
(一)资质与制度检查
1. 检查处置单位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资质等相关证件,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实际运营情况是否与许可内容相符。
2. 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包括收运台账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检查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相关记录是否完整。
(二)设施运行检查
1. 检查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包括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处理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处理能力是否满足实际需求。
2. 查看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是否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且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是否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监管平台。
(三)应急管理检查
1.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预案是否涵盖设备故障、环境污染事故、疫情防控等突发情况,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查看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包括防护用品、应急处理设备、药剂等是否配备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存放是否合理。
五、检查方式及频次
(一)日常巡查及频次
由乌鲁木齐市城市废弃物处置监测中心全年对市属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进行不超过12次行政检查,重点检查运营单位的日常运营管理、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专项检查及频次
每年组织开展不超过2次专项检查考评,针对不同季节、不同时期的特点和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检查。例如,夏季重点检查异味控制和蚊蝇消杀情况;冬季重点检查设施设备防冻保暖和安全生产情况。联合检查时不再另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附件3
2025年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在保障建筑垃圾处置规范有序、维护城市环境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科学统筹检查任务,合理减少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二、检查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所运营单位 。
四、检查内容
1. 资质合规性:检查企业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资质、证件,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情况。
2. 处置规范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是否如实申报建筑垃圾产生量、处置去向等信息;是否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堆放,落实防尘、防渗漏等措施。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是否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车辆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是否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是否存在沿途遗撒、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建设、运营消纳场所;是否落实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措施;是否存在超量、超范围消纳建筑垃圾等情况。
3. 台账管理: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等信息,台账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可追溯。
五、检查方式
针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以往检查中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环境风险的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
六、检查频次安排
1. 一般企业:对信用良好、过往检查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全年开展不超过1次行政检查。
2. 信用中等企业:对存在一般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毕且信用评价处于中等水平的企业,全年开展不超过2次行政检查。
3. 重点监管企业: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群众投诉较多或安全环保风险较高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频次,但全年累计检查不超过4次。
七、工作要求
1. 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检查2名人员及以上,方可执行行政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确保检查工作留痕可溯。
2. 强化服务意识:在检查过程中,要主动向企业宣传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规范经营、合法处置建筑垃圾,切实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
3. 及时总结反馈:每次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定期对检查工作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检查计划和工作措施,不断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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