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18
13:56
来源: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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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项目)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 查频次 |
备注 |
1 |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对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政检查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 |
单位是否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现场检查 |
1次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对为本单位职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检查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麦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 |
单位是否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现场检查 |
1次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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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 |
单位是否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现场检查 |
1次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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