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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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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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乌鲁木齐市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层级 设定和实施依据 行政检查标准 检查
频次上限
备注
1 乌鲁木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乌鲁木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11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11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8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7号令,2024729日公布,自20249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788号)
第五十二条:军人凭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
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788号)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国家鼓励和扶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规范性文件】《关于优化安置程序提升安置质量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及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乌退役军人发﹝202312号)加强跟踪问效,对未完成退役军人及随军随调家属安置任务或完成任务不力、拒绝接收或无故拖延接收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造成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1.是否存在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情况;
2.
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情况;
3.
是否存在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情况;
4.
国有企业是否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规定比例核定年度接收计划,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乌鲁木齐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年度安置工作结束后,对接受安置单位进行普查
1 乌鲁木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乌鲁木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11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8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788号)
第五十二条:军人凭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
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新退役军人规[2025]1号)
第四十五条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乘坐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 乌鲁木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督促检查做好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乌鲁木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11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7号令,2024729日公布,自20249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补助发放工作,以及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保障,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
1.是否具有法定办学资质或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法人资格是否完备,是否独立核算,培训项目是否明确规范。
2.
是否拥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及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科目是否具备实训场所或合作单位。
3.
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内部管理是否规范,社会信誉是否良好,是否有无违规办学及法定代表人不良诚信记录。
乌鲁木齐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合同期内至少组织1次,不多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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