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03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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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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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乌鲁木齐市文物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标准

1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五)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六)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七)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以及播放、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九)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十)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一)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十二)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十三)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2

对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限入标志,限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五)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七)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八)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九)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十一)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十二)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五)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0日且无删改记录;

(六)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七)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八)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九)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十)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是否制止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4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举办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二)是否依法取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四)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或者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是否重新报批;

(五)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六)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七)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八)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九)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十)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十一)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十二)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十三)举办的募捐义演或者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十五)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十六)是否有演唱、演奏记录;

(十七 )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十八)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二十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危害参与演出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参与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二十二)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5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及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的,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四)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文艺表演团体是否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6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7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等条件

(二)是否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是否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四)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五)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8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二)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三)个体演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四)个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五)个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

(六)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9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

(二)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是否向主管部门备案

(三)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是否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向主管部门备案

(四)设立临时零售点是否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五)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是否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是否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七)出版物经营单位是否发行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八)内部发行的出版物是否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面向社会公众发送

(九)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是否遵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示内容

(十)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是否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是否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十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是否遵守规定内容。

10

对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二)是否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三)是否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四)是否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五)印刷经营单位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是否按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11

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12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三)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是否变更,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经营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其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 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五)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六)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七)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八)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文化产品。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是否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13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备案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二)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是否变更 ,是否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四)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五)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文化产品。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是否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14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是否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发布,的考级简章内容是否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三)是否在承办单位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 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四)是否在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五)是否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结束后 60日内将考级结果备案;

(六)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是否在变动之日起2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

(七)委托的承办单位是否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

(八)是否组建专门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业务的常设工作机构 ,并配备专职从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业务的工作人员

(九)是否按照本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十)与考生有亲属 、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执考考官是否按要求实行回避。

15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多证合一 地区除外 );

(二)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三)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属于《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四)是否存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行为

(五)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六)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七)是否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八)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在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之前,取得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九)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前,取得展览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16

对旅行社、

旅行社分社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

(二)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三)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是否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四)是否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五)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后,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是否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七)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旅行社设立分社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十)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是否载明应载明的事项,是否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是否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十一)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是否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十二)是否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十三)是否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旅游者要求 ,或者在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前提下 向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

行付费旅游项目 ,是否未经旅游者同意 ,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向旅游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是否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

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十四)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十五)是否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十六)是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

(十七)是否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是否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十八)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是否接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委托;

(十九)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时,是否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是否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二十)是否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是否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二十一)是否按期报告与导游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是否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二十二)是否妥善保存两年内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二十三)是否根据国家发布的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是否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二十四)组织出境旅游 ,是否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是否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相关信息;

(二十五)对可能危及出境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二十六)组织境外旅游 ,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是否予以制止;

(二十七)边境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发前是否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有关信息,是否安排旅游者超出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开展活动,是否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

(二十八)旅行社服务网点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17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一)发现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是否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 、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核验 、登记义务;

三)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报告;

四)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 、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五)是否未取得质量标准 、信用等级而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六)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 ,是否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

七)是否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18

对导游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在导游等级考核中,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替考作弊、不遵守考场纪律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导游证;

(四)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五)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 、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六)是否按期报告与旅行社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是否依法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是否依法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七)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八)是否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是否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是否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九)进行导游活动时,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十)进行导游活动时,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十一)在执业过程中,是否获取购物场所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十二)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或者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 ,是否立即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十三)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19

对领队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领队活动;

(二)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三)是否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是否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是否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是否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五)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六)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 、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是否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予以制止;

(七)是否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是否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 、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八)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是否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

20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剧本杀、密室逃脱、电竞酒店)

(一)是否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或者限入适龄提示等经营活动行为;

(二)是否存在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剧本娱乐活动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行为。

21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二)制作经营是否载有禁止内容的节目;

(三)是否发行、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机构制作、发行的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

(四)是否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是否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是否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六)是否在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等业务。

22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单位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所需条件;

(二)是否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是否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四)是否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五)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是否在变更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提供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是否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装施工及维修所涉及产品是否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是否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

23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是否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否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是否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是否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是否涂改或转让;

(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融资行为、变更办公场所等,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五)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六)是否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24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二)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否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是否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是否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是否涂改或者转让;

(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是否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五)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是否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

(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是否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向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25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所需条件;

(二)是否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是否涂改或转让,是否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位、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的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

(三)改变《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否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四)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是否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之外使用,是否录制音像资料,是否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26

对文物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具备经营资质;

(二)是否合规经营。

27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存在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

(二)是否存在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

(三)是否存在擅自迁移、拆除、修缮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施工。

28

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是否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二)是否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三)是否存在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票房销售收入的情况;

(四)是否在电影放映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之前放映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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