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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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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工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权力类型 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检查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7月修订)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1.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2.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24》、《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2018》、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手册(新疆试行)开展日常检查。
3.
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12次/年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表》第5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表》第3项,确定该事项检查频次
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检查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用能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的监察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11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督管理,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加快推进钢铁、有色、石油、化工、电力、煤炭、建材等主要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统一的节能规划和能源利用计划,鼓励园区内的用能单位采用热电冷三联产的能源供应模式。
1.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2.
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3.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监察办法》《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表》第3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表》第1项,确定该事项检查频次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检查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职责进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117日国务院第53号令,20176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927日通过)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大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工业控制系统等重点部门和行业的网络安全检查,建立网络安全风险动态排查机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等。 1/ 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表》第8项,确定该事项检查频次
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检查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18日修订)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地区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1/ 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表》第4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表》第2项,确定该事项检查频次
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检查 对盐行业管理及食盐专营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12月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产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62号)
       
第三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是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盐业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实施食盐专营,各地(州、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盐业行业管理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碘缺乏病监测工作,适时调整食用盐加碘标准,有效防治碘缺乏病。
1.符合《食盐专营办法》规定;
2.
符合《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第六章。
1/ 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表》第6项,确定该事项检查频次
6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处罚 对未向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的机动车生产企业的处罚 【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第七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说明: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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