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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动办(人防办)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乌鲁木齐市国动办(人防办)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权力类型 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乌鲁木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2.
维护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3.
工程主体维护情况;
4.
防护设施维护情况;
5.
工程设备维护情况;
6.
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每年1
2
乌鲁木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检查 对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9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2.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
3.
对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执行情况;
4.
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每年1
3
乌鲁木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检查 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以及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9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 (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2.
对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落实情况;
3.
防护工程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4.
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5.
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每年1
4 乌鲁木齐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其他行政权力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9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设计、施工、监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接受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负责全面质量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新人防办〔201923号)
    
自治区将本级实施的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事项,调整至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新人防规〔20205号)
   
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健全完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责任。
1.检查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2.
抽查涉及人防工程防护密闭效能、战时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
抽查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
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防护、防化设备质量;
5.
监督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
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规定的人防工程质量控制节点进行巡查、抽查、专项检查。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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