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18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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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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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通过,2015年9月21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字颜色、字体、大小、排列方式等用字规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单位名称、门牌、印章、证件、公文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
(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文字书写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宣传标语;
(三)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安全标语等;
(四)在自治区内生产并在自治区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说明书等。
       第十二条  使用外国文字书写名称、招牌、广告、告示和标志牌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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