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18
17:56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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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依法行政,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乌应急字〔2025〕6号)以及《关于启用“扫码入企”功能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
(一)全面梳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梳理,详细清查离岗、离职、退休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持有情况,以及超范围持证现象,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参与行政检查,确保执法主体合法合规。
(二)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及执法业务培训,邀请专家、法律顾问进行案例分析、现场教学等,通过模拟执法场景、开展知识竞赛、参加法院旁听等方式,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执法能力,打造一支业务精湛、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
二、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
(一)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依照权责清单,组织专业人员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进行逐项梳理,编制详细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清单明确检查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确定实施主体,具体到科室、岗位;明晰检查内容,如设备安全检查要点、制度执行检查细节等;规范检查方式,如现场检查流程、资料审查要求等要素。确保清单内容准确、全面,并于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及时清理规范检查事项。密切关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检查事项、标准等内容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完善。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清单内容,并将调整公布情况同步向市司法局报备,保证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取最新信息。
三、合理确定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一)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推行“信用评价+风险等级”检查机制,根据企业所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情况等,科学合理确定检查频次。严格直管高危行业领域不同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风险等级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上限管控,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减少10%。对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1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3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5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不受频次上限限制,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二)优先采取非现场式“无扰检查”。充分利用deepseek+应急管理,对于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智能预警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原则上不进行入企现场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建立非现场检查数据分析机制,加强对非现场检查数据的分析和运用,通过数据比对、趋势分析等,精准定位问题企业和风险隐患,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优化现场检查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作用,对于检查事项属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的,严格执行跨部门综合监管要求,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联合检查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实行联合检查。对于国家、自治区、市部署的专项行动,提前进行统筹规划,整合检查实施主体、事项、时间等资源,避免无效重复检查。对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的,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进行,实现“综合查一次”;对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积极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商,共同实施联合检查,提高检查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四、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
(一)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标准。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应急厅函〔2019〕538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及各行业领域检查标准。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最新标准和规范,开展业务考核,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并运用检查标准,保证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二)规范检查程序。检查前,执法人员通过“扫码入企”系统详细查询企业年度检查记录,避免重复检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施“一企一方案”,制定针对性强的《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重点、方法和步骤。检查人员持《现场检查方案》和执法证件入企,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严禁专家、中介机构单独执法。检查过程中,全程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确保执法过程公开透明,记录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便于后续监督和追溯。
(三)严格执行裁量基准。严格执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裁量基准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积极推行柔性执法方式,对于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优先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根据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法作出不罚或者免罚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
(一)健全违规执法行为排查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处理“主渠道”作用,在官方网站、办事大厅等显著位置公布投诉邮箱、投诉电话等投诉方式,广泛收集各类问题线索。发现线索后,及时受理、快速核查、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二)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加强涉企行政检查保障
(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保障。加大对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强化“互联网+监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数字化应急指挥系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平台)”等平台的应用和整合,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和预警,为精准执法提供数据支持,解决多头执法、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等问题。
(二)加强行政执法考核问效。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制定详细的执法监督考核指标体系,不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对执法案卷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措施
附件
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办〔2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关于启用“扫码入企”功能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特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措施。
一、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和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等内容,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完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切实解决执法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二、严格规范涉企检查频次
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优化检查数量和频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涉企检查要求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年度内除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外,其他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设定检查频次上限。
三、严控各类重点专项检查
重点时段检查和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实行一事一报,明确检查对象、时间、内容,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建立台账备查。重点时段检查和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议事协调机构不具体实施重点时段检查和专项检查,但可协调推进,具体检查由重点时段检查和专项检查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
四、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和方式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严格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和决定前的法制审核,主动前移监督关口,及早纠正和预防行政执法不当行为的发生。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线上监督和线下监督。进一步完善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法制审核工作。
五、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精准执法、精准普法;及时修订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和从业人员关键岗位,将每一次执法检查作为一次普法宣传的过程,推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时更新柔性执法“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并积极适用。统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严格执行,坚持过罚相当,避免“小错重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中,详细阐述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裁量权基准适用等情况,增强执法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充分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充分利用“业务大讲堂”、如“逢九必讲”、应急管理干部网络学院等平台,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每年定期开展模拟法庭、法律法规竞赛等活动,着力打造一支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的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资格监管,严格要求“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
七、健全信用监管机制
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结合企业信用情况,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和运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对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修复信用。结合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以及五年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积极实施企业自我检查。
八、落实分类分级执法检查机制
妥善处理好分级执法和属地监管的关系,除涉及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区(县)负责的企业开展抽查性质的执法检查时,采用与区(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开展的方式。避免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执法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杜绝各类无实际内容的入企检查。除发现问题隐患后跟进复查督促整改落实之外,区(县)应急管理局原则上不再对相关企业重复执法检查。
九、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加强宣传引导,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挥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内在主导作用,动态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指定1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工会、从业人员代表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力量,形成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对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属地具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其中1次检查。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处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执法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并对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人员启动责任倒查和精准追责。
十、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
严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行业专家等监督管理,专家不得单独开展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各类检查,不得利用参与指导服务、执法检查等便利谋取利益,不得直接以专家意见建议代替行政决定,全面加强专家技术服务全流程管理。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建立完善执法检查专家库,健全遴选聘任、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监督评价等制度,持续提升专家质量。
十一、强化数字化技术赋能
全面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强化智能应用,确保执法人员配备行政执法记录仪,切实增强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应急管理部门相关政策法规、执法动态和典型案例等信息,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十二、强化执法监督问责机制
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对于涉企行政检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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