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18
16:17
来源: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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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乌鲁木齐市XX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联系人及电话:袁榴红 15340540330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权力类型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1 | 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检查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双随机”比例≤5%) 2.2名以上执法人员亮证检查,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3.保存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
每年1次 |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单位是否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是否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 2.单位登记、账户设立信息完整 |
每年1次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
行政强制 |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强制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的范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2.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为5%-12%; 3.按月足额缴存 | 每年1次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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