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08
17:46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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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乌鲁木齐市承接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行政检查标准 |
| 1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测绘单位资质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1.对测绘单位主要检查内容是: (一)安全保障措施; (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专业技术人员; (六)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 2.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
| 2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督检查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相关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2.是否履行备案手续; 3.是否按照备案信息有关内容进行建设和运行维护; 4.是否落实相关安全保密措施等。 |
| 3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地图监督检查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向社会公开地图是否取得审图号,地图适当位置是否标注审图号。 2.地图内容是否符合《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3.向社会公开地图内容是否符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 |
| 4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1.安全管理组织与制度:是否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保密领导;是否设立保密管理机构/专(兼)职保密人员;制度是否齐全;与涉密人员是否签订保密责任书。 2.涉密人员管理 :涉密人员是否岗前审查、在岗考核、离岗是否开展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是否参加保密培训。 3.涉密成果全流程管理:是否建立获取、持有、提供、利用、销毁全程登记台账,长期保存,可追溯管理 。 4.涉密场所:是否确定保密要害部门,涉密场所是否配备三铁一器,涉密成果是否存放专用保险柜,密级标识清晰。 5.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专用、物理隔离;涉密网络与互联网是否物理隔离,无无线网卡、蓝牙、红外等 。 6.外业作业安全:外业涉密设备、数据载体是否专人负责,安全监管。 |
| 5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规章】《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2011年8月1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70号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指导,并组织实施保密工作监督检查。 |
1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成立涉密测绘成果管理组织机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2. 是否落实涉密测绘成果全生命周期管理,是否建立涉密测绘成果获取、持有、提供、利用、销毁全程登记台账,长期保存,可追溯管理。 3.涉密场所:是否确定保密要害部门,涉密场所是否配备三铁一器、涉密成果是否存放专用保险柜,密级标识清晰。 4.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要求;涉密网络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外部设备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要求。 5.外业作业安全,外业涉密设备、数据载体专人负责,安全监管。 6.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是否按规定销毁。 |
| 6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行政检查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1.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2.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3.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4.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5.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 7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活动的检查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DZ/T 0463)进行检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性、勘查实施方案、实物工作量、开工备案情况、越界勘查情况、擅自开采情况、封孔和生态修复情况、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性、开发利用方案、标识制度落实情况、开发利用情况、越界开采情况、矿山储量年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矿区生态修复情况、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
| 8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对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检查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项“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野外作业安全风险防范。 |
| 9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八条第二款: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检查具体内容: 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备案情况; 2、规划编制单位开展业务是否在《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3.规划编制单位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 4、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 |
| 10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四条第四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53号) 拟订自治区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 11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实施监督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实施监督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具体包括: (一)建筑平面位置、正负零、间距、面积、高度、容积率、层数、外立面效果; (二)规划许可提出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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