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09
16:12
来源:
乌鲁木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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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主体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检查 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1 |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199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科政字〔2022〕134号) |
每年1次 |
该行政处罚事项包含过程性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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