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18
17:25
来源: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2 | ||||||||||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权力类型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
1 | 乌鲁木齐市 民政局 |
行政检查 | 对养老机构 的监督检查 |
【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2、 会同相关部门检查养老机构入住对象权益保障情况、政府补贴发放情况、养老服务质量情况; 3、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情况; 4、养老机构档案建立和制度建立情况; |
每年1次 | 双随机、 一公开 联合抽 查 |
|||
2 | 乌鲁木齐 市民政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 |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二十二条: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上述行政 执法事项 包含相应 的行政检 查事项 |
|||||
3 | 乌鲁木齐市 民政局 |
行政处罚 |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 【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上述行政 执法事项 包含相应 的行政检 查事项 |
|||||
4 | 乌鲁木齐 市民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养老机构未 按规范和标准 要求管理和服 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施行,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述行政执法事项包含相应的行政检查事项 | |||||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