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8/04
20:18
来源: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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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何晨曦
受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与财政监督检查所
法定代表人:闫蓉
为切实做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委托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与财政监督检查所按下列要求行使财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乌鲁木齐市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执法事项:
1.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2.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4.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
5.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6.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7.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8.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9.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10.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1.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2025年1月1日签订的委托书有效期于2026年7月31日截止,本委托书从2026年8月1日至2029年8月1日止。
六、其他事项
1.委托书自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期间遇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需要改变或调整委托事项的,从其规定。
2.在委托事项行使过程中,受委托组织被撤销的,委托终止。
3.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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