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中心:
2025年11月10日,自治区审计厅发布了《自治区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该办法,《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自治区审计厅《办法》的发布,我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已被自治区审计厅上位法替代,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立改废释情况或者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第四十条“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替的,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规定,经清理我局规范性文件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我局2022年制定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乌审规〔2022〕1号),统一适用自治区审计厅《办法》。
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审计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