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及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集中统一管理,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全市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和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区(县)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三)承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修缮和权属登记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区(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协调、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能源审计和评价考核工作。
(五)指导市级机关后勤管理工作和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办公区、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六)负责市级公务接待工作;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活动、大型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
(七)承担部分市级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和部分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公务接待和重要活动、大型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推进机关事务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二)财务审计处。负责机关及部分市级行政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单位办公用房项目经费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三)资产管理处。参与拟订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和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规划、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援疆干部公寓、公务员政策性住房、周转住房的项目审核、集中建设和配套管理;承担市本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用地管理;承担部分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一申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部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通用资产(包括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及其他日常办公设施设备等)的统一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制定相关标准、定额和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负责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年度计划和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组织开展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指导监督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革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检测和评价考核和能源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推动、指导、协调、监督区(县)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承担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区(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五)老干部工作处(市委市人民政府机关老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及部分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5名。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4个:
(一)市委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正县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另核定工勤岗位控制数1名。
(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县级,核定事业编制14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市市级机关物业管理中心。整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市市级机关物业管理中心2个事业单位,重新组建市市级机关物业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1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另核定工勤岗位控制数26名。
(四)将市红山接待中心更名为市红山办公区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2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0号
办公时间:10:00-19:30(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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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董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