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2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对外保留乌鲁木齐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特困群体供养工作;拟订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体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救助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
(三)承担权限内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参与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指导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工作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界线争议和纠纷;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婚姻、殡葬和收养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和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
(七)拟订我市社会福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社会福利机构,落实相关扶持保护政策;指导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区(县)民政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处)。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财务审计处。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和监督民政事业专项资金;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宣传贯彻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民政法治建设,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民政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民政行政许可事项。
(五)社会组织管理处。负责权限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各区(县)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社会救助处。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拟订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精准落实救助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教育救助、冬季取暖救助、低保边缘户救助、困难群体临时救助、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流动人口中特殊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等工作,并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承担临时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认定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承担我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加强和完善基层政权及城乡社区治理;指导乡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及服务管理,指导村(居)规民约制定;指导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八)区划地名处。组织实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工作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标准画法图;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界线争议和纠纷;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相关工作,规范并监督管理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九)社会事务与社会福利处。拟订婚姻、收养、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指导婚姻、殡葬、收养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指导公益性公墓和墓地管理;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和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拟订我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社会福利机构,落实相关扶持保护政策;指导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提出本级社会福利基金分配与投放建议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岗位控制数4名。
第六条 撤销市民政会计核算中心。调整后,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8个:
(一)中国乌鲁木齐SOS儿童村。机构规格相当副县级,核定事业编制11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另核定工勤岗位控制数1名。
(二)市救助管理站(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24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另核定工勤岗位控制数1名。
(三)市儿童福利院(市残疾儿童慈爱医院、市慈爱学校)。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24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四)市养老福利院(市老年康复医院、市光荣院)。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23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五)市精神病福利院(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81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六)市殡葬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81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
(七)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另核定工勤岗位控制数1名。
(八)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1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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