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雷鸣委员:
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健身领域预付卡消费的立法和监管手段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乌鲁木齐市公益事业及体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完善健身领域预付卡消费的立法和监管手段的建议,经乌鲁木齐市体育局与会办单位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全民健身领域政策的建议。
(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规范预付式消费仅有的一部法律规范是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2012年9月出台,2016年8月修订)。文件明确“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该《办法》仅针对企业法人,且仅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三大行业42小类,对于投诉量大的健身房、瑜伽馆、游泳馆、教育培训及诸多衍生或新生行业未明确纳入监管范围。
(二)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了规制。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换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三)2025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条“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体育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遵循相应的程序和权限要求。目前,自治区商务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未出台健身领域预付卡消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待上级部门出台政策后,我局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监管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关于细化健身领域消费监管规则的建议
目前,我市尚未建立专门的单用途卡监管服务平台,未来,我市会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机制,以更好地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关于加强健身领域预付卡资金风控管理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体育行政部门不定期提醒广大体育消费者科学健身,快乐消费,提高防范意识,要针对消费考虑是否办理预付卡,不宜一次性存入金额过大,警惕预付式消费陷阱,收集保留相关材料,便于日后维权使用。同时,日常检查中警示教育经营商家合法经营,珍惜信誉,以服务赢市场,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体育市场秩序与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体育、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宣传和消费者教育,通过媒体、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预付卡消费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引导消费者理性购卡,进一步促进健身行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乌鲁木齐市体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局的工作。
乌鲁木齐市体育局
2025年5月13日
(联系人:薛一蓓 联系方式:0991-4628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