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亮亮委员:
您好!您在市政协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从政府采购管理层面扶持中小企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统筹协调,职能部门与建设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建议
2022年,为解决政府采购中标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市财政部门积极协调“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及相关银行开展多轮座谈、征求意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汇报进度。自治区财政厅对此项工作高度支持和重视,牵头组织实施全疆的“政采贷”工作,已于2022年将“政采云”平台系统与金融机构融资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并在全疆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目前,“政采云”平台已推出中国农业银行、天山农商银行、兴业银行等9家银行参与的“合同贷”和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参与的“流水贷”业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通过自治区财政厅搭建的“政采云”,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线上融资,金融机构在政策范围内,以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无财产抵押、按便捷贷款程序和优惠利率,为供应商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采购单位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开展政采贷工作以来,截至到2024年底,乌鲁木齐市累计授信5.75亿元,放款2.62亿元,授信笔数317笔,放款笔数220笔,累计服务供应商119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措施抓好落实,加强与财政厅、平台运营商和运营机构的沟通,不断完善服务功能,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发展桎梏,以实际行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二、关于“加强采购招标文件的审核把关,减少或降低对供应商不必要的企业规模、企业资质、人员资质、人员数量等的要求”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根据2019年7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精神,明确要求全面清理包括“以供应商的所有制、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从而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为进一步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近年来,市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乌鲁木齐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相继开展了“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领域招投标专项治理行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方面干预插手招投标、妨碍公平竞争等问题集中整治”等专项检查工作。同时,我们还结合检查中暴露出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不完善、组织实施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于2023年12月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乌财采监〔2023〕51号),就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法律责任意识、严格采购文件审核、依法平等对待市场主体等方面对采购单位做出了具体要求。
近年来,财政部也陆续针对集中采购目录中部分通用货物、服务等项目制定了采购标准文本,从源头上避免了采购人通过采购招标文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当前,各级财政部门已将落实好各类政府采购标准文本工作列入政府采购领域促进产业发展的任务清单。今后我们将继续把法律法规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准则,加强对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等采购活动监管,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保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加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培训或认证,提高其专业水平”的建议
近年来,财政部门始终秉持“规范管理,服务提质”的理念,扎实推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在制度执行层面,市财政部门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相关文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重点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开展检查。通过“检查前提醒告知、检查中全程记录、检查后限期整改”的闭环管理模式,保证监管力度,检查结果均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培训管理方面,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培训要求,每年组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线上培训,系统学习政府采购法规、实务操作、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内容,将其参加人数及培训测试情况纳入监督评价的内容之一,通过信用分值计算构成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得分,并作为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同时,我们还立足工作实际,在日常监管中,与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学中干、干中学”模式,组织参与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项目交叉检查,通过“检查+研讨”的形式,“以查促学”推动采购代理机构专业能力整体提升。
今后,我们会进一步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管理,通过增加培训次数、完善检查标准、强化结果运用等举措,推动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水平稳步提升,营造更加阳光透明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感谢您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5年5月8日
(联系人:李 丹,0991-28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