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09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5-15   浏览次数:4234次   【字体:

尊敬的杜萍代表:

您在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化解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生存危机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乌鲁木齐市公益事业及体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化解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生存危机的建议,经乌鲁木齐市体育局与会办单位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策不确定性和针对性不足的问题

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新体规字〔20221号),文件中对举办者”“责任者”“决策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培训场所设施及相关安全保障”“从业人员条件”“办学资金及管理制度等方面做出规范要求。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科技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校外教育培训费>的通知》(新教函〔2023296号),文件中明确了体育类校外培训项目清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中培训场所设施及相关安全保障相关要求,规定了培训场地面积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有场地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棋牌类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人均不少于5平方米,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附录B(资料性)常见体育场所的国家标准清单中含有篮球场馆、足球场馆等22个运动项目的场馆的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

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场地面积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各类体育培训的需求,确保学员有足够的活动空间,保障学员人身安全。明确场地面积等要求,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便于体育行政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运营成本高昂,降低运营成本的问题

一是国家鼓励废旧厂房改造为体育项目以满足全民健身需求和推动体育产业发展,但是体育类校外培训对场地的安全性、功能性有更高要求,需要满足特定的消防、疏散、通风等安全标准,废旧厂房的原有设计和结构无法完全满足这些要求。同时,体育类校外培训涉及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教育质量,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教育政策和监管要求。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务院,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无权限扩大和缩小享受税收政策的范围,我市税务部门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全力落实落细国家出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全民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主体应享尽税收红利,支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

三是建议中提到的具备体育场馆条件的学校与社会力量结合,最大化利用闲置场馆进行青少年项目培训教学活动。违反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新体规字〔20221号)文件中(一)举办者,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规定,目前无法按照此建议落实。

三、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建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中明确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设置标准》严格的审批和办学资质要求是保障学生安全、规范市场秩序、落实政策要求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做好对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督促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为培训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同时,我们将加强与教育、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联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研究出台针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扶持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感谢您对乌鲁木齐市体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局的工作。

                                  乌鲁木齐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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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薛一蓓联系方式:0991-462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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