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1/29
12:04
来源: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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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3〕2号)的要求,经医药机构自主申报、现场评估及专家评审等流程,现将综合评估结果为合格,拟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74家医药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共10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书面或电话向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991-4802275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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