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3/11

19:12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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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乌鲁木齐市粮油检测中心(乌鲁木齐市质量监测站)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乌鲁木齐市粮油检测中心(乌鲁木齐市质量监测站)行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第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委托范围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对食品、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与认证认可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执法检查权

    三、委托事项

依法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计

量与认证认可及计量器具开展行政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执行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2年311日至2032年310日止

特此通告

 

 

                     2022年3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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