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2/02
17:51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 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县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检查内容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新安〔2025〕5号)要求以及近期领导分工调整情况,进一步强化包保干部职责,现将乌鲁木齐市矿山包保责任人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人员如有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的人员履行其包保责任。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
(市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