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9/25

19:09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乌鲁木齐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2025年,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现将一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乌鲁木齐市某加油站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加油站内吸烟案

20251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我市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储存间存在大量烟头,经现场核实为加油站经理周某在该储存间吸烟所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C项的规定,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站经理周某警告,并处人民币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乌鲁木齐市某加油站特殊作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案

202536日,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通过监控视频发现:202519日,加油站经理陈某、员工戴某某进入罐区操作井进行了量油作业。罐区15号操作井井深度均约为1.60m,属于半封闭场所,且通风不良,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操作井内张贴了受限空间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6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的规定)。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B项的规定,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并作出人民币27500元(贰万柒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站经理陈某警告,并处人民币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乌鲁木齐某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未在任职6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案

20253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站内员工吕某某于202481日起调至该加油站担任安全员,至检查当日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5-A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新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除尘风管消除火花装置未安装使用行政处罚案

20254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新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除尘风管消除火花装置未连接水源,喷水灭火装置失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38-A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一失万无。案例警示我们,任何对安全的漠视,无论是加油站内的一支烟,还是未审批的一次作业,或是失效的一个装置,都可能引发严重后果。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严正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牢守安全红线,切实担负起防范事故的首要责任。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