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4/02
16:04
来源:
市卫健委政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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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自2026年4月8日起至2031年4月7日止,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
该章使用范围仅限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下放的22项行政职权事项,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超出委托事项行使专用章的行为均无效,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乌鲁木齐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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