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1/16
12:13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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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验收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5〕7号)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有效稳定发挥效益,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编制了《乌鲁木齐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个章节二十二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节为“总则”。旨在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障其长期有效运行。管护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原则,建立“市级建制度、区县监管、乡镇村落实”的责任机制,明确各方职责,落实管护主体和经费,确保工程设施持续发挥效益。适用范围包括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及各级政府资金投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工程设施管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设施管护,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节为“管护主体及方式”。旨在指出高标准农田项目应先明确管护主体并参与建设监督。验收后应在90日内与乡镇(街道)、村级组织逐级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和管护协议。管护遵循“谁受益、谁管护”原则,鼓励受益主体及社会力量参与日常维护。
第三章节为“管护内容及标准”。旨在明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护标准与实施机制。管护需达到明确标准,田块整治工程保障耕作条件,灌溉排水工程保持设施通畅,田间道路确保农机通行,输配电工程安全运行,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完好,标识标牌及监测设施完好有效。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公示并落实管护责任。管护主体负责工程设施管护,需签订管护责任书,履行管护相关工作职责,负责日常巡查、记录和维护。
第四章节为“管护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旨在指出管护资金通过财政提取、自筹补充、多渠道整合筹措。鼓励整合农业水费等社会资源。资金专项用于设施维修耗材、委托服务及劳务报酬等直接支出,不得挪用,并需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五章节为“监督管理”。旨在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单位职责。管护主体要公示管护详情,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节为“附则”。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或不全面,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为准。细则施行前已批复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