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2/12
15:58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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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有效稳定发挥效益,结合我市实际,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组织编制了《乌鲁木齐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12月15日至2025年12月23日,共7个工作日。在征求意见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向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农田建设管理科反映。
联系人:刘铭
联系电话:0991-4629021
附件:《乌鲁木齐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
(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修及保养等管护,持续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环节管理的通知》(农办建〔2025〕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验收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5〕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新农建〔2019〕299号)、《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农〔2024〕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管理,并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及各级政府资金投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工程设施管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设施管护,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监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确保工程设施管好、用好、维护好。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遵循“市级建制度、区(县)监管指导、乡镇(街道)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细化完善管护制度措施,建立健全管护机制,逐项目落实管护主体,逐级压实管护责任,监督指导管护主体,落实管护措施,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因地制宜探索管护模式,确保工程设施有人管,出现问题及时发现、维修。
乡镇(街道)、村履行属地管护责任,负责推动落实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工作,建立管护组织,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筹措管护资金等,合理提出管护经费申请,加强管护经费管理,组织管护主体开展具体维修、保养和管护工作。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方式
第六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按相关程序于90日内与工程设施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逐级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签订管护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管护内容、管护要求、管护期限等。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七条 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如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等。工程设施产权责任人应结合实际明确管护主体。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鼓励区(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运营管护模式。
(一)委托管护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有条件的可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对于委托承担的,委托方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并明确具体管护内容。
(二)保险管护模式。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建后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监督,开展建后管护,防范工程质量和灾损风险,出现问题及时理赔修复。
(三)专职管护模式。由村级组织将管护区域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等张榜公布,公开聘用管护人员的,签订管护合同。
(四)自主管护模式。管护主体通过自行运营管护、自主投工投劳等方式,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日常维修管护。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自觉维护已建成工程设施,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管护。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等参与工程设施管护。
项目区未实施土地流转的,工程设施所有者应为管护主体;已实施规模化流转的,工程设施使用者应为管护主体,如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对于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支持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日常运营管护。经营主体不得擅自对工程设施进行改造或变更用途,主动接受和服从项目区所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及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项目实施前应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管护主体应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主要包括田埂、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田块整治相关工程。应确保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无垮塌、破损,保障正常农业生产。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主要包括田间灌排渠(沟)、管道及配套建筑物,塘堰(坝)、排灌站、沉砂(蓄水)池、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等灌溉与排水工程。应保持各类管道、渠道(沟)通畅,塘堰(坝)、沉砂(蓄水)池、小型集雨设施等无损毁、无安全隐患,高效节水灌溉、用水计量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应确保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路况良好,农机正常安全通行。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应保证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坡面防护、沟道治理等工程。应保证防护林造林首年成活率达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85%以上,岸坡防护、坡面防护、沟道治理等工程完好。
(六)其他工程。主要包括项目区标识标牌、公示标牌,田间监测工程等其他工程设施。应保持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保障农田生产的信息化管理、监测设施等工程设施运行良好。
第十三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及时对主要建设内容进行实景拍照并公示。乡镇(街道)、村按照相关标准监督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对于项目完工后试运行期间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或施工单位可先与工程设施所有者或使用者暂行签订管护协议,待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后,正式签订管护协议。跨乡镇、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对象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管护主体应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及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记录损毁设施及工程量,并组织维修,保障正常使用。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置;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可向乡镇(街道)和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在质保期内,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工程设施损毁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等因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应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工程设施所有者或使用者责令损坏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工程设施所有者和使用者应选定人员负责管护相关工作。存在使用主体变更的,工程设施所有者应及时与变更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在新的经营主体落实之前,先确定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
管护人员负责定期巡视、检修、养护等日常管护工作,填写巡查和维护记录。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的布局、现状和功能等情况,熟练掌握相关设施及设备的操作维护要领,发现设备故障、工程毁损等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开展局部整修,保持工程设施完整、安全,功能正常发挥。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区(县)应结合实际,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管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资金。在坚持质量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自治区及以下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的结余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政府投入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发挥作用。财政筹集的管护经费应专款专用,并按需据实列支,经费支出实行县级报账制,具体报账程序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二)自筹资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从集体经济收益或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并负责管理使用。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者可向使用者按比例收取一定的工程设施管护费用,用于设施运营管护。鼓励项目区受益农户和村集体筹资投劳开展管护工作,充分调动受益对象和使用对象管护积极性。
(三)整合多渠道资金。支持乡镇、村结合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及具体实际,从上缴后返还的农业水费(末级渠系维护费)中申请列支水利工程管护和末级渠系维护经费,用于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和末级渠系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充分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十七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设备(耗材)、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指导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资金使用范围,合理确定管护投入标准,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掌握工程设施运行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加大建后管护宣传,开展建后运行维护培训。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工程设施损毁严重、项目内耕地撂荒的,整改未落实到位前暂停申报新建项目。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应定期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相关工程设施管护运行情况开展巡查和维护,建立管护工作档案,记录管护情况。
第二十条 管护主体应当履行管护工作职责,自觉接受高标准农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的管理监督,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应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项目区农田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避免出现项目区耕地撂荒,造成设施设备闲置浪费情况,确保可持续利用。
管护主体在巡查中发现因机械作业或人为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应责成损坏人及时予以修复,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村级组织应设立公示专栏,对高标准农田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费用及经费来源进行长期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或不全面的内容,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准。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已批复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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