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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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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依法终止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现对以下依法终止的1家企业(即企业已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注销。企业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被注销的证件交回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驻益民大厦窗口作废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不得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已注销的证件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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