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5/13
11:30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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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及第八十八条“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或者聘用驾驶员承诺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我局对承诺期内未投入运输车辆的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予以撤销。
截至2026年5月13日,共有8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在承诺期内未按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详见附件)。针对上述企业,我局依法撤销其对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