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2/09
11:38
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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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行为: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及第二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从轻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从轻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从重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法行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违反《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混合处置”的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从轻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九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六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九百元以上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六十元以上一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3.从重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二千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四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受纳建筑垃圾,违反《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受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从轻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九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九百元以上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3.从重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适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从轻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适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从轻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违反《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从轻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从重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适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从轻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3.从重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违反《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从轻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从轻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一万三千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3.从重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适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从轻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元以上140元以下罚款。
3.从重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施工工地围挡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违反《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从事各类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四)及时清运施工工地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从轻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行政处罚。有《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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