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2/11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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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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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全链条长效管理机制

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水平,构建源头严控、运输规范、消纳安全、执法严格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目标

以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置、规范运输、安全消纳、高效利用为核心,通过明确全链条管理标准、压实各方责任、强化联合监管,打造源头管理规范、清运秩序正规、消纳处置安全的长效管理格局,推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职责分工

1.各区人民政府、甘泉堡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日常监督管理违法查处,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的指导监督工作。统筹本辖区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林草、水务、生态、城管等部门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编制和实施积极推进属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联审联批,监督处置企业规范运营

2.市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治理、监督检查、考核以及行政处罚的督促指导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协调指导跨区建筑垃圾案件查处;收集和报送全市建筑垃圾治理情况,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负责起草、制定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引进和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和全类别建筑垃圾处置企业。

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耕地、农田、征迁、征收储备土地等区域日常监督管理,涉及其他部门违法违规案件及时移送或联合查处;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选址建设点位;做好符合规划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推进建筑垃圾消纳项目建设。

4.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减排。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处置和运输房屋装修建筑垃圾。负责建筑垃圾整治工作源头管控,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内建筑垃圾运输 车辆的监管,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制度。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推进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

5.市发改委:负责权限内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重大项目 的审批工作,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协助市城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优惠配套政策;优化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管理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交通违法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侦破查处违法倾倒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合理规划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线路,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秩序。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录内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建筑垃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本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源地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及整治工作;对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依法进行审批,开通 绿色通道”,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9.市水务局:负责河道、水库、湖泊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日常检查、监管、违法查处等整治工作,以及水利工程等涉水工程的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监督管理。

10.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各区(县)、甘泉堡对涉林地和草原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及整治工作,对消纳场涉及占用林地的审批,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推进建筑垃圾消纳项目建设。

11.铁路部门:负责铁路管辖区域以及铁路工程等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排放的日常监管工作。

12.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能职权范围内,履行建筑垃圾行监督管控责任,防止建筑垃圾乱倾乱倒造成环境污染破坏。   

、主要任务

(一)严格源头管控落实一核准一备案制度

1.落实处置核准制度。建设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前,须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未取得核准证的不得擅自处置。核准内容包括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时限、处置方式及去向等,确保处置行为合法合规。

2.实行方案备案管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含工程概况、垃圾产生量与分类、源头减量措施、运输及处置计划等),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批复表须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强化源头减量措施。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绿色施工、全装修交付等新型建造方式,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及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造价,落实谁产生、谁负责的主体责任。

(二)规范运输管理推行三证三联单管理

1.严把运输资质关。运输企业应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准运输车辆在实施运输前应取得《电子清运证》,车辆安装北斗监测装置并接入市建筑垃圾处置与监测平台,实时监测。

2.推行智能化监管。实行单车电子清运证管理,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指定地点倾倒,实时监测运行轨迹。践行三联单全程溯源管理(产生源头运输过程末端消纳),监测数据实时上传监测平台储存。

3.明确运输行为规范。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标准,严禁抛撒滴漏、超载及违规倾倒。

(三)加强消纳处置,完善三加二体系。

1.严把三要素准入关(规划、环评、核准)

1)科学规划布局。乌鲁木齐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分别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设施用地需求。

2)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部门须对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运营单位应按照审批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完成自主验收。

3)规范场所运营管理。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建设,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后,方可运营。

2.推进“四种”设施建设

因地制宜设置消纳设施。区(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需求,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分类、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有序推进建筑垃圾转运、堆填、填埋、资源化设施建设。

3.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1)提倡直接利用。搭建调剂供需信息化平台,合理调配工程渣土、干化工程泥浆直接利用于工程基础回填、土地平整、绿化用土、矿山修复等,实现产消动态平衡。

2)推行资源化再生利用。鼓励企业参与资源化再生利用项目建设运营,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全量转运至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进行再生利用;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再生建材,落实再生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政策。

(四)强化联合监管执法,构建多部门一案多查机制。

1.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城管、住建、公安、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常态化开展专项行动,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渠道,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跨区非法转移、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行一案多查,落实一超四罚,加强行刑衔接

2.实施全链条责任追究。对违法倾倒行为,除追究运输单位责任外,同步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加强跨区(县)协作。建立相邻区(县)执法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跨区(县)转移管理,由市城管局牵头协调跨区(县)案件查处。

、保障措施

(一)完善制度保障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区(县)党政班子绩效考核,对工作中失职失责或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加强信息化监管健全预警机制,充分运用卫星图像定位等技术手段,发挥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作用。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和装卸记录等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以及关闭、屏蔽信号、删除记录信息的,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依法进行查处。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各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辖区建筑垃圾治理第一责任人,需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区域重点工作统筹推进,定期研究解决治理中的难点问题。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市、区(县)两级分别建立涵盖各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统筹协调全链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部门职责与协同配合城管部门牵头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的各项工作;住建部门强化施工工地源头管理和装修垃圾产生源头管理;公安部门严查运输交通违法行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林草、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做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风险区等管辖区域私拉乱倒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与社会共治通过本地电视台、报纸、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常态化宣传建筑垃圾规范管理政策、处置流程及违法案例,提高企业和公众的守法意识。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线上举报平台,对提供违法线索并查实的社会公众给予适当奖励,形成全民参与、共治共享的治理氛围。

六、施行日期

本机制自发布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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