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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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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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全链条长效管理实施细则

    

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水平,围绕建筑垃圾长效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通知》国办函〔20255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落实《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全链条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目的意义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和利用等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旨在落实全过程规范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打造源头管理规范、清运秩序正规、消纳处置安全的工作目标,着力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置市场安全、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三、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

5.《建筑垃圾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6.《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关于全面实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的通知》(新建城函〔202556号)

9.《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107 )

10.《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乌鲁木齐市地方技术标准(DB 6501/T 068—2024

四、实施标准

(一)源头管理

1.源头减量

鼓励建筑工程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发展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交付,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1.1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总责,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适用建设单位的管理。

1.2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足额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1.3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应当对分包单位建筑垃圾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源头建筑垃圾产生

1.4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将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批复表应在施工现场公示。

2.现场管理

2.1 产生建筑垃圾施工现场要求

1)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市区主要道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一般道路段高度不得小于1.8米。

2)鼓励采用可重复利用的硬化铺装路面,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

3)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4)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2.2装修垃圾分类收集

1)源头分类:装修、装饰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类袋装收集,金属类、塑料类、包装纸类等可低价值回收的物品,应优先就近回收至相应的废弃物资源回收站进行处理;砖石混凝土类、木质类应当按照要求运送至指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再生利用处置场所。有毒有害垃圾,另行投放至有毒有害垃圾指定收集容器。

2)源头收集:应鼓励预约上门收集或设置收集点集中收集。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我市建筑装修垃圾核准运输企业目录、消纳设施目录,包括企业联系人、车辆载质量和收费标准等基础信息,便于企业单位、街道(社区、村)和人民群众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收集、清运队伍处置建筑装修垃圾。

3.建筑垃圾备案和核准

3.1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并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管理部门,修订后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等);

2)建筑垃圾总量、种类、各类别产生量;

3)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等措施和责任人;

4)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周期;

5)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2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获得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核准申请条件,按照新疆政务服务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办事指南执行。

4.建筑垃圾调剂管理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部门搭建建筑垃圾调剂供需信息平台,保障全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单位供需信息发布;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发布建筑垃圾供应和需求信息,合理调剂工程渣土、干化工程泥浆直接利用于工程基础回填、土地平整、绿化用土、矿山修复等,实现产消动态平衡。

(二)运输管理

5.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

5.1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向属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核准申请条件,按照新疆政务服务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办事指南执行。

5.2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的运输企业法人是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完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安全培训学习教育制度,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考核评价。

(三)处置管理

6.编制专项工作规划

乌鲁木齐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分别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专项规划要涵盖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布局、远近期设施建设时序等,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保障消纳设施用地需求

7.建筑垃圾处置设施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按照处理、处置方式主要分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堆填、资源化利用和填埋设施;建筑垃圾按照分类宜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再另行遵照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处置。

8.加快设施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预测辖区建筑垃圾产生量,合理编制辖区《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规划》,按照需求推进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通过相关鼓励政策,引导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鼓励永临设施结合,提升终端处置能力。

9.落实处置核准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获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核准申请条件,按照新疆政务服务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办事指南执行。

10.处置设施运营管理

10.1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生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规定分类受纳、堆放、处置建筑垃圾,核对确认进入场所的运输车辆,以及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不得处置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等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

2)实施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台账,包括建筑垃圾来源、类型、接收量、处置量、处置利用工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类型及产出量、产品流向等信息。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卸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类型等检测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处置检测平台。

3)在处置场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10.2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坚持立行立改。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对建筑垃圾堆体的稳定性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责令运营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1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措施

11.1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

11.2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金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落实再生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政策,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

11.3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国有投资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在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广场、室外停车场、护坡、人行道、管沟等工程部位,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符合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11.4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土地平整、绿化用土、基础回填等直接利用或再生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11.5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四)强化联合监管执法

12.建立城管、住建、公安、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常态化开展专项行动,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渠道,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跨区非法转移、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行一案多查,落实一超四罚,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运输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利用单位、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及相关个人责任,并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管理。

13.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市、区(县)两级分别建立涵盖各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统筹协调全链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相邻市、区两级执法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跨区(县)转移审批备案管理规定,规范跨区处置,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五、智能化全过程监测

14.监管平台统筹管理

14.1 搭建统一智能化监管平台(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处置与监测平台),整合源头审批、运输联单、消纳监测等全环节数据,形成可视化监管界面,支持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异常预警等功能。

14.2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对审批信息未录入、运输路线偏离、运输过程未密闭、消纳监测异常等情况,分别推送至属地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确保问题及时处置。

15.审批信息即时录入与关联管理

信息录入要求: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在完成源头产生、运输单位及车辆资质、末端处置场地核准审批后,需将核心信息及时反馈平台运维人员,及时录入乌鲁木齐市建筑垃圾处置与监测平台,确保产生、运输、处置环节数据可交叉验证,为后续电子清运证生成和联单流转奠定基础。

16.电子清运证同步发放机制

16.1关联制定完成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后,业务审批人员根据项目备案和核准信息,为项目服务核准车辆制定并发放电子清运证,包含车辆牌照、对应源头与处置点、核准运输量、有效运输时段、运输路线等内容。

16.2动态更新功能:施工单位源头产生量调整、运输车辆变更或处置场地发生变动,应及时申请信息变更,审批部门在平台中同步更新,电子清运证关联变更内容并重新发放,旧证即时失效。

17.电子围栏精准划定与路线规划

17.1源头与消纳围栏设置:

1)审批部门依据源头工地(或产生点)实际边界,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划定闭合电子围栏,误差不超过10米;

2)针对末端处置场地,根据其合法运营范围划定电子围栏,覆盖出入口、卸货区等关键区域,确保车辆进出轨迹可精准识别。

17.2 运输路线协同规划:

联合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流量、限行政策及运输需求,规划合法运输路线,并联完成电子清运证路线规划。

18.电子联单自动生成的衔接措施

实现审批信息、电子证件、电子围栏、运输路线的全要素联动,从源头保障电子联单自动生成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运输全过程监管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

18.1系统预设联单生成逻辑:监测平台源头确认发起联单(运输车辆进入源头电子围栏范围并完成装—规划路线运输监测—监测平台末端确认完成联单(运输车辆进入消纳末端电子围栏范围”并完成卸载),自动生成运输电子联单;若车辆未进入指定围栏或无有效电子清运证,联单无法生成。

18.2数据校验机制:运维单位应定期核查系统数据与实际审批文件的一致性,确保源头围栏坐标、路线规划、消纳末端围栏等基础数据准确,避免因基础信息错误导致联单生成异常。

六、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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