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02

18:49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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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果的公示


为进一步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力度,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市现实行的《关于划定乌鲁木齐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乌环委办〔2019〕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乌鲁木齐市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8月24日至9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与建议。

特此公示。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