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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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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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10月1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19日-2026年10月2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新大地加气站升级改造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93号

新疆冠捷融创能源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亨源祥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投资1200万元(环保投资58.5万元),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93号进行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面积2985.2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保留加气设施的基础上,拆除2#加气罩棚(含2台加气机)和员工休息室,新建站房、罩棚、3台四枪加油机,加气区南侧空地安装2座50立方米卧式地埋双层汽油储罐、1套自动洗车设备,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洗车废水沉淀循环设备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为二级合建站,年销售天然气700万立方米,年销售汽油3000吨。项目冬季采用电采暖。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三)加强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三级油气回收系统处理后经离地4米高的排气口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相关标准要求;项目须减少卸油、储存、加油环节有机废气的逸散,确保站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相关标准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a类标准限值。

(五)施工期产生的现场清洗、混凝土养护等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生活污水排入现有市政管网。

(六)运营期洗车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和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七)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八)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油罐清洗油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清理、转运、处置,不在站区贮存;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含油废砂、废活性炭、沉淀池沉渣以及含油废手套抹布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九)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工作,罐区、储油区、危废贮存点、隔油池及管道等区域须按重点防渗要求进行建设。

2

米东区铁厂沟镇大草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养殖小区建设项目

米东区铁厂沟镇大草滩村养殖区域

米东区铁厂沟镇大草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新疆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资2500万元(环保投资258万),在米东区铁厂沟镇大草滩村养殖区域扩建养殖小区建设项目。项目占地面积866667平方米,建设内容及规模:对现有圈舍进行地面防渗改造;利旧40座干草棚和青贮堆场,新建干草棚和青贮堆场各1座;新建1栋牛舍、1栋羊舍、1条有机肥生产线、1栋堆肥车间(建筑面积1206.73平方米)、1栋有机肥成品库房(建筑面积4113.1平方米)并配套建设2座氧化塘(总容积3300立方米)、粪污收集设施、危废贮存间等环保工程及其他辅助设施。养殖羊、牛、骆驼及狗,年存栏量合计5428头(只),养殖规模折合猪约7600头,年生产固态有机肥8700吨/年,液态有机肥6000吨/年,有机肥满足《有机肥料》(NY525—2021)及《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的规定。冬季供暖采用电采暖。

(一)落实施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设置全封闭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硬化施工现场道路并定时洒水抑尘,运输易产生扬尘的车辆严密遮盖,避免沿途撒落;避免大风天施工;禁止露天堆放建筑材料;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堆肥场发酵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废气由车间内布置的集气系统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生物除臭(滴滤法)”集中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中的相应限值要求,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中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有机肥加工工段肥料破碎、筛分、造粒抛圆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有机肥烘干工序加热热源为天然气,烘干机配备低氮燃烧器,烘干废气经“布袋除尘+生物除臭(滴滤法)”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国家、自治区及“乌—昌—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管控要求,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中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需加强无组织管控,圈舍采用“干清粪”方式,并定期投加除臭剂,2座厌氧氧化塘顶部覆膜(冬季采用覆盖稻草等方式),池壁每隔20米布设导气管,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导出并自然扩散消散,喂养拌合青贮料时采湿拌作业,确保厂界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要求。

(三)运营期间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有效控制宠物活动噪声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四)施工期建设临时防渗化粪池,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暂存,由吸污车运至米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

(五)项目运营期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圈舍屋檐外设雨水明沟,收集天然降雨后排入场区雨水边沟,不得进入污水系统;场区道路设独立雨水沟渠,实现雨水快排。

(六)尿液及圈舍冲洗水排入密闭的集污池,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每月)由吸污车拉运至粪污处理区,经“固液分离+覆膜厌氧氧化塘”处理工艺处理后灌溉期作为液态肥用于周边农田施肥,冬季暂存在集污池、化粪池及氧化塘内,还田满足《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要求后统一采用吸污车输送进行还田。

(七)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八)做好运营期各项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粪便及垫料日产日清至堆肥车间堆肥,养殖废水固液分流、沉淀池及氧化塘沉渣等养殖污泥送堆肥车间堆肥,病死牲畜及分娩废物运至养殖小区内北侧空地设置的2口安全填埋井无害化处置;一次性注射器、接种疫苗空瓶以及废弃的药品等医疗垃圾及消毒剂包装袋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九)做好土壤及地下水保护工作,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集污池、厌氧氧化塘、危险废物暂存间、安全填埋井等按照重点防渗要求进行防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有机肥加工车间、堆肥车间、圈舍及周围地面等按照一般防渗要求进行防渗。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及的消纳田地数量并定期对消纳土壤进行监测,避免引起二次污染。

(十)项目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界外500米,该范围内无敏感目标,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区及其他人员聚集类建筑物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一)项目核定总量:二氧化硫0.134t/a,从2021年米东区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NOX0.467t/a,从新疆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超低排放改造脱硝项目和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燃气锅炉关停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0.2611t/a,从2023年米东区10458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

3

年产3000套民用家具及5000套办公家具生产建设项目

米东区燕新国际家居产业园M-37-2号

新疆尊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慧源德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5404万元(环保投资487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燕新国际家居产业园M-37-2号建设年产3000套民用家具及5000套办公家具生产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15408平方米,建设内容为:新建生产车间3栋,每个车间均内置实木家具、喷漆板式家具、不喷漆板式家具、金属家具生产线各1条,每个车间配密闭喷漆房和烘干房(烘干工序使用电);同时配套新建宿舍及办公楼、供暖锅炉房(内设1台0.7MW燃气热水锅炉)、门卫室等辅助工程,供水、供电等公用工程及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生产工序包括:切割、抛丸、喷砂、打磨、造型、焊接、胶压、喷塑喷漆、烘干、固化、封边等。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施工工地围挡、物料覆盖、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施工废水沉淀后用回用于施工不外排;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项目建设期间产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喷塑工序在密闭的喷粉室中进行,调漆、喷漆工序均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烘干工序在密闭烘干房内进行,项目下料、切割、裁板、开孔、造型、打磨、喷砂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负压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喷塑粉尘经负压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胶压工序产生的废气、调漆及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烘干工序及喷塑固化产生的废气等经负压收集+水帘除雾+干式过滤器+吸附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RCO一体化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二甲苯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及要求。在此基础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参照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家具制造行业环保绩效A级水平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下各项管控措施,积极落实企业环保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要求。后续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有变化的,项目应采取措施,确保满足最新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提升在装备水平、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管控、交通运输等多方面的能力水平。

燃气锅炉采取加装低氮燃烧器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 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应高度要求。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焊接烟气经可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外排,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二甲苯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锅炉废水污染物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园区下水管网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水帘除雾设备产生的漆渣、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水帘除雾废液、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废海绵、废布料、废包装材料、除尘灰与除尘器废布袋、废砂纸、废塑粉、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固体废物须做到合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4

扩建20万平方米玉砂玻璃建设项目

米东区化工园盛达西路2899号

新疆澳发门窗有限公司

新疆森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220万元(环保投资4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园盛达西路2899号,租赁新疆格桑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建设年扩建20万平方米玉砂玻璃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对现有1条玉砂玻璃生产线进行改造,增加盐酸和硝酸蚀刻工艺,同时新增加1条年产20万平方米玉砂玻璃生产线。生产工序包括:外购原片玻璃经弱酸清洗、一次水洗、蒙砂处理、二三次水洗、烘干、检验、成品入库。改扩建项目实施后,年产40万平方米玉砂玻璃。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项目建设期间产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氢氟酸稀释、弱酸清洗、蒙砂液配制与蒙砂生产线等工序均设于全封闭操作间内,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洗涤塔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硫酸雾、氟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排放限值。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硫酸雾、氟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要求。                                                                                      

(三)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中和+絮凝沉淀+石英砂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处理后回用;非生产期,污水处理站内剩余废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园区管网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空酸桶、氢氧化钠废包装袋、氟化氢铵废包装袋、废活性炭、废蒙砂液、废酸液、二、三次水洗碎玻璃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机油及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絮凝剂废包装袋等一般固体废物须做到合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

新疆新能电力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建X射线移动式探伤检测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工业园金石路19号

新疆新能电力建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智检汇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9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建设X射线移动现场探伤项目,探伤机不进行现场探伤作业时,探伤机存放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工业园金石路19号新疆西鼎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3室。购置1台定向X射线探伤机,开展移动式工业探伤无损检测工作,型号为3005型X射线数字成像系统,最大管电压300kV、最大管电流5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探伤机在全疆范围内开展耐张线夹、中间接续管等输电电力金具检测工作,无固定工作场所。该项目采用数字显影技术,无洗片废液、废胶片产生,不设置暗室/洗片室、危废暂存间。配备3名辐射工作人员。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安全和防护保卫、设备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方案、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做好射线装置的存放、取用、运输、探伤等环节辐射安全管理。

(二)应按《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17—2022)》对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将工作场所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并在相应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现场射线探伤工作应在指定为控制区的区域内进行。

(三)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警示信号指示装置应与探伤机联锁,建立设备维护与维修、装置改进、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四)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辐射安全培训。辐射管理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设备维护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再培训。

(五)作业时,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带辐射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职业人员和公众所受附加照射剂量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要求。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值。

(七)项目建设完成后,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每年应定期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辐射安全防护评估报告。

(九)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探伤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准备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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