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10/27
12:03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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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27日-2026年11月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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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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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天然气锅炉技改项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现有锅炉房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
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投资200万元(含环保投资30万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现有锅炉房内,拆除原有1台15t/h的燃气蒸汽锅炉、1台15t/h的燃气热水锅炉和1台10t/h的燃气蒸汽锅炉,新建2台8t/h燃气蒸汽锅炉、2套软水制备系统、1套热水循环系统,并配套废气治理等环保工程。 |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项目建设期间产生旧锅炉、旧设备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 001—2018)表1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应高度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锅炉排水、软化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下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厂处理。 (五)锅炉维修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运营期产生废离子交换树脂须进行合规处置。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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