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7/06

11:33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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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7月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76日-2026710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新疆煤炭煤化工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新疆煤炭技师学院内西南角

新疆煤炭技师学院

新疆森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3750万元(环保投资84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山街372新疆煤炭技师学院内西南角(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0′14.497″,北纬43°57′18.641″)新建新疆煤炭煤化工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8274平方米。建设内容为:新建1栋实训基地楼和1栋宿舍楼,并配套相应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实训基地楼内设模拟矿山机电实训中心、模拟煤炭生产线实训中心、信息化类实训室、煤化工类理论教学室、实验室及其他设备类功能室。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施工工地围挡、物料覆盖、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项目建设期间产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须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挥发试剂配置及反应的实验应在通风柜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柜收集经SDG酸性吸附+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确保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后经28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实验废水经中和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实验废液、沾染化学试剂的包装袋、废药剂、废实验器材、废原材料、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至危废贮存点暂存,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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