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5/22
11:14
来源: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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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22日-2026年6月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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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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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片区骑马山热源新建工程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福海路968号 |
新疆骑马山热力有限公司 |
新疆辰光启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༯span> |
投资4600万元(环保投资212万元),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福海路968号(中心地理坐标:E87°32′15.936",N43°49′25.680")新疆骑马山热力有限公司预留用地新建1座单层锅炉房,建筑面积1253.15平方米,内设1台70MW燃气锅炉,配套供热管网等辅助工程、供水供电等公用工程及废气治理等环保工程。 |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采取施工工地围挡、物料覆盖、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项目建设期间产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 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应高度要求。配套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做到规范运行管理。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锅炉排水、软化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下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厂处理。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须进行合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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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兵团丽华酒店锅炉改造项目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955号 |
中新建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
新疆天润坤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投资90万元(环保投资29万元),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955号(中心地理坐标:E87°35′13.351",N43°48′37.291")建设1台3t/h、2台1t/h燃气锅炉(1备1用),为兵团丽华酒店提供热水并给客房、公共区域供暖,同时配套相应环保工程。 |
(一)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 001—2018)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及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相应高度要求。 (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4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锅炉排水、软化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运营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须进行合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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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〇煤矿新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变更) |
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艾维尔沟矿区二一三〇煤矿新生火区 |
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一、原项目于2024年6月12日取得《关于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〇煤矿新生火区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审〔2024〕90号),由于焦煤二一三〇煤矿新生煤田灭火工程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火区开挖的底部标高发生变化,地表开挖面积增大为113公顷;在原先两个排土场的基础上新增三个排土场分别为新增西2排土场、东2排土场、1号山排土场;灭火方案发生变化,火区深部采取注水、注浆灭火方案,剥离深度减小,注水工程和注浆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相关要求,界定该项目属于重大变动,本次为该项目重新报批。 二、投资108598.80万元(环保投资976万元),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艾维尔沟矿区二一三〇煤矿新生火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23分34.251秒,北纬43度01分35.233秒)开展煤田火区灭火工程。项目将1#子火区、2#子火区、3#子火区划分西区和东区两个区域进行治理,西区采用注水注浆为主的综合治理方法,东区采用剥离挖除浅部火源体、深部注浆为主的综合治理方法,配套建设供水系统、供料系统、制浆站、输浆系统、施工道路等。项目治理总火区面积16.70公顷,确定开挖面积为113公顷,排土场140公顷,取土场面积2.74公顷,剥离工程量为5901.91万立方米,回填工程量880.8万立方米,覆盖工程量为3.8万立方米,钻探工程2.55万米,注水工程175.65万立方米,注浆工程48.78万立方米,超前探工程41.84万米。灭火水源优先使用矿井涌水,使用地表水体需征得水务部门意见。施工用水使用生活水处理站中水和矿井水。项目占地涉及林草地,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一)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爆破、剥离、覆盖、装卸、运输道路、排土场、取土场采用洒水降尘措施;排土场在排土过程中应及时进行碾压平整;运输车辆遮盖,装卸作业时降低卸载高度,大风天气禁止开采作业,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柴油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14)(中国第三、四阶段)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治理工程剥离的煤炭不在治理区暂存,拉运至焦煤集团已建原煤仓内储存,严禁以火区治理名义乱挖乱采煤炭资源。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三)项目施工废水及老空区排水收集后经防渗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用水、场地道路洒水等;施工生活区依托煤矿生活区,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全部进入煤矿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置。加强对艾维尔沟河的保护,严禁将生活垃圾、排土等排入艾维尔沟河。 (四)项目区建设施工机械维修车间,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钻空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液、岩屑全部用于治理区回填;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 (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控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动植物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减少占地产生的不利影响。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的运行和施工范围,充分利用现有施工便道,减少对土壤的扰动和水土流失。对工程建设造成的裸露土壤、填挖地貌进行有效防护,减少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施工完毕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进行植被恢复工作。 (六)《关于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〇煤矿新生火区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乌环评审〔2024〕90号)即日起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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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区新建社区医院(妇幼保健院)项目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学路以南、康进巷以西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区中医药管理局) |
乌鲁木齐天启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10500万元(环保投资57万元),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大学路以南、康进巷以西建设天山区新建社区医院,中心坐标:东经87°40′25.044″,北纬43°46′31.825″。社区医院设置急诊、住院部、医技检验科、口腔科、孕产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妇女保健科、计划生育科、手术室、DR室等,规划床位99张,总建筑面积10450平方米,并配套建设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物暂存间等环保工程。项目拟设置的放射科、口腔科辐射设备未纳入此次评价,须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
(一)合理安排装修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经生物除臭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污水处理设施密闭,医疗检验废气经新风系统无组织排放,熬药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无组织排放,并采取加强通风和日常维护等措施,确保硫化氢、氨、甲烷、臭气浓度等无组织排放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医疗废水一同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经格栅+调节池+生物接触氧化+沉淀+接触消毒工艺处理后,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后进入市政管网,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等须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产生的生活垃圾、中药药渣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医疗废物、过期药品及废试剂瓶等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医疗废物暂存间、一体化埋地式污水站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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