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16
15:46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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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翰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维龙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6〕第228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6〕第228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6〕第228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支付其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20日的工资,应当就该期间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工资标准、欠付工资金额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但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仅为复印件,未加盖公章,也无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故在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的情况下,本委无法采信该两份证据。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同时加盖被申请人和新疆鑫美疆文旅科技有限公司两枚公章,但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核心,仅凭劳动合同不足以证实申请人在其主张的期间持续为提供劳动以及欠付工资的事实。故对于申请人主张工资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仲裁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6〕第228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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