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16
15:49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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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瑞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雷水清诉被申请人新疆瑞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因工资、二倍工资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6〕第377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6〕第377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6〕第377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仲裁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2133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073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6〕第377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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