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16

15:48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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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翰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6〕第234号

新疆翰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京妍诉你单位因工资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6〕第234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6〕第234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6〕第234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加盖被申请人和新疆鑫美疆文旅科技有限公司两枚公章,王宇婷向申请人支付了其20259月至202511月的工资,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512月的社会保险。经查实,两公司存在关键人员交叉任职,王宇婷即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新疆鑫美疆文旅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股东属于人员高度关联的关联企业。虽劳动合同同时加盖两家关联企业公章,但申请人在本案仅列新疆翰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主张权利,系劳动者对义务承担主体的选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而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2025101日至20261231日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超出部分,因其提供工资表、考勤表均无单位公章,且为复印件,申请人亦无其他证据佐证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委不予支持;2、关于拖欠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载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3500/月。因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但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庭审,应承担不利后果,因被申请人拖欠行为与法相悖,应予纠正,扣除202512月申请人个人应承担部分557.6元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5121日至20251231日的工资2942.4元(3500-557.6元),至于20261月的工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20261月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故本委不予支持。3、关于代通知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其离职原因,申请人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仲裁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2025101日至20261231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121日至20251231日的工资2942.4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6234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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