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16
15:45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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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翰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涛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6〕第225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6〕第225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6〕第225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发生劳动争议,应先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甲方处同时加盖新疆鑫美疆文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章,申请人工作地点在甲方经营的鑫美疆门店,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宇婷亦是新疆鑫美疆文旅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及财务负责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宇婷向申请人转账1595元,故,被申请人与新疆鑫美疆文旅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将员工派往其关联公司工作,现有证据难以确定实际用人单位的,由劳动者主张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承担用工责任。结合劳动合同及鑫美疆前厅工作群可知申请人主张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工资期间在被申请人处提供劳动。1、关于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工资7839元(4500+3339),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至于工资标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4500元予以核定,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工资为7810.34元(4500元/月+4500元/月÷21.75天×16天),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工资为7810.34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6〕第225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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