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9/16
15:47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新疆翰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伊尔夏提·艾麦提诉你单位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6〕第233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从原登记注册地址搬迁,本委采取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6〕第233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6〕第233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当庭出示了原件/原始载体,而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虽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与新疆鑫美疆文旅科技有限公司,但其提交的鑫美疆小院微信群聊天记录可以显示王宇婷在该群中管理并安排工作,据此,对其陈述的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在鑫美疆小院从事洗车工予以采信。经查,王宇婷既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同时也是新疆鑫美疆文旅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股东,属于人员高度关联的关联企业。但申请人在本案仅列新疆翰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主张权利,系劳动者对义务承担主体的选择。综上,本委确认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关于拖欠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因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但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庭审,应承担不利后果,因被申请人拖欠行为与法相悖,应予纠正。但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仅为复印件,未加盖公章,也无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故在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的情况下,本委无法采信该两份证据。综上,本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4000元/月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的工资6942.53元(4000元+4000元÷21.75天×16天),申请人主张的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仲裁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工资6942.53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6〕第233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